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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论述医疗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分析,简单地介绍了精神损害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功能后,从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的性质,归纳其自身特点入手,针对目前医疗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以及立法现状,指出现存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此进行分析。赔偿的客体范围过窄,对医疗损害中何种情况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提出了相应的条件;赔偿主体不够宽泛,应将胎儿、精神病人和植物人应纳入立法范围,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单独进行申请赔偿;计算标准不够科学合理,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到医疗损害参与度的因素以及损害后果与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