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借鉴欧盟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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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制,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本文以发展历史较久、经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欧盟立法《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版)作为对比分析和借鉴的对象,在介绍了欧盟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制的同时,通过与我国相关制度对比,在立法原因和利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建议。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协议管辖制度。首先与国内协议管辖相区别,界定了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然后通过对管辖权基本理论的分析,得出协议管辖理论的基础源于公平理论。同时介绍了协议管辖所产生的效力,并强调其排他性效力带来的司法确定性的优越性。第二部分一方面介绍了我国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中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指出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可以从立法体例、生效要件、适用限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另一方面,本文致力于从中欧立法对比分析的角度,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提出有效建议。虽然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版)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很多不同,但是欧盟立法经验丰富,该法的执行状况良好,成为很多国际公约的借鉴对象,因此欧盟立法可以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所借鉴,对我国促进区域性管辖权条约的签订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第三部分针对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鉴于国内、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区别,对我国国内、涉外协议管辖单轨制立法提出了质疑。同时阐述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已在我国立法中有所体现,但应与明示协议管辖制度相合并,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完整性。第四部分主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分析了作为协议管辖制度的生效要件。并且通过对欧盟法的对比和借鉴,在提出我国协议管辖中应当增加管辖协议的有效形式的同时,取消“实际联系”这一使管辖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对协议管辖制度可能产生限制的制度和原则。通过与欧盟法的对比分析,得出协议管辖被专属管辖限制的合理性,并且应当将欧盟立法中的保护性管辖引入我国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加以限制,以保护合同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追求的实质公平。另外,从不方便法院原则及平行诉讼处理原则与协议管辖制度冲突的分析中,得出取消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平行诉讼中限制外国程序制度对协议管辖制度限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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