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就诉讼程序而言,司法公正不仅是审判程序的公正,也应包括审前程序的公正。如果审判前程序中,控诉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操作,那么即使随后的审判在定罪和量刑上是正确的,我们也不认为这种诉讼程序是正义的,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司法公正。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理论研究的发展,审前程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且一个显著的事实是,近年来刑事诉讼中引人注目的问题几乎都是发生在审前阶段,“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取证”、“以捕代侦”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现象的共同本质便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司法的形象大大受损,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司法公正也无法保障。因此,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在西方法治国家,凡是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受到限制时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可以就相关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请求中立的司法官员(一般是法官)对其合法性加以审查。由此控诉机关的侦查及起诉活动就处于司法机构的控制之下。在我国,审前救济程序中的裁判主体是承担控诉职能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基本上不参与任何的审前裁判活动。由此造成追诉主体与裁判主体的重合,既<WP=4>不存在有效的控辩对抗,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不难看出,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化的救济方式。它同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相悖的。这种以行政化的方式解决诉讼问题的做法在当今世界各国还是绝无仅有的,它与现代法治精神和诉讼的基本法理都是格格不入的。针对当前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诉讼化的要求,我们可以通过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审前司法听证制度来解决问题。这里的司法听证是指,由权利受到制约的主体,主要是嫌疑人、被告人在认为其所受到的处置不正确、不恰当时,可以要求举行由中立裁判者主持的听证。其中嫌疑人、被告人是听证程序的申请人,作出处置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被申请人,二者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并由裁判者作出裁决。本文通过对中西方听证制度的运作和功能的考察后,以对我国审前程序的缺陷分析和对西方司法审查制度的深刻透析为基础,再从诉讼法理出发论证司法听证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最后提出自己关于司法听证制度的初步构想,试图建构一个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听证制度,并以促进整个诉讼程序彻底的诉讼化的实现为目标。以期对我国的诉讼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鉴于笔者知识与阅历有限,学术水平尚浅,本文中的不当之处,还请诸位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