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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断推动着人类社会传统的伦理、法律和政策观念的更新与变革。信息时代,数据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并深刻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数据经营者而言抢占数据资源成为其增强竞争优势、保障经营利益的利器法宝。与此同时,数据产业的竞争乱象也逐步暴露,从腾讯与华为的数据之争到新浪微博诉脉脉案,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反观我国目前法律规制体系,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了兜底性的一般规制,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数据权属的界定以及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均未作出清晰的规定,这不仅给司法实践中审理该类案件带来了不确定性,也为市场中数据竞争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数据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数据争夺大战引发的数据竞争无序问题,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亟待解决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未来发展需求出发,针对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特性,具体分析不同的数据保护模式,探讨合理、合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数据保护和利用方式,具体分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本章主要介绍了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数据竞争者未经许可或无正当理由,抓取并使用其他经营者收集、加工且具有商业价值的用户数据,实质上对原数据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产生替代效果的行为。其具有隐蔽性高、成本低、行为能够替代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在危害后果方面该行为往往对数据拥有者造成严重的损失且损害后果难以计算。第二部分:本章主要分析了以竞争法规制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论基础。从“搭便车理论”、“数据信息财产化理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理论”等三个角度为竞争法规制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从竞争法规制的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两方面对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第三部分:本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在规制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存在列举式具体条款缺位以及一般条款适用局限性的问题。在止损与损害赔偿救济方面,存在诉前禁令制度缺失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此外行政监管领域互相推诿、监管缝隙、行政主体监管混乱等问题也未得到解决。第四部分:本章针对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法律规制建议。首先,在完善立法体系方面,本文提出了增加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具体条款,明确其构成要件从而避免一般条款适用造成的立法遁入、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裁判标准不统一等弊端。其次,在完善我国损害赔偿责任机制方面,本文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基础,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提出对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应引入诉前禁令制度防止诉中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对损害赔偿机制提出了可行的完善建议。最后本文提出行政部门应当继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配套监管体系,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紧密配合,切实有效的担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