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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院的立案制度由原来的审查制改为登记制,这一改革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意义不可小觑,同时也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关键且重要的一环。而后中央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紧跟中央的步伐,不久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法律文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标志着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并且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实践表明,这一改革能快速解决立案审查制下起诉“高阶化”的痼疾,能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等问题。立案登记制能否做到不审查,应如何审查是立案庭法官共同面对的问题。对起诉状照搬全收,完全不审查,这种做法在司法实务中行不通,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如何审查才能做到既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最大程度地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使用,这是立案登记制需要应对的一个难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收集整理实施立案登记制一年来四个基层法院真实的司法数据和实践调研来探究立案登记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指出破局之道。本文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是理解相关概念,包括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两组相对应的概念;其次分别阐释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并从中归纳两者争议的焦点。第二章主要是分析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首先通过收集整理某市四个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包括收结案数、法官人数、涉诉信访的数据并用图表的方式对此进行分析;其次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来探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普通民众对立案登记制的看法及知晓程度;再次是通过收集四个基层法院于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进行分析。第三章从立案和审判两个角度分别归纳了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可能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登记立案标准混乱,新型、疑难、敏感案件多发,滥诉、无理缠诉、恶意诉讼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及涉诉信访形势严峻这五大问题。最后一章从四个方面提出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完善措施。首先需要理清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区别,明确立案标准;其次是要规范法院对诉状的审查形式,另外还需要建立审前筛查程序、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强化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提高司法效率,最后还必须对滥诉行为进行规制,建立滥诉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