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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邮轮旅游业发展速度快,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至2016年,我国已跻身为全球第二大邮轮客源地市场,“邮轮热”在我国全面掀起,但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邮轮旅游业起步时间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进。其中,邮轮公司作为经营邮轮并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主体,其责任的承担对邮轮纠纷的解决乃至整个邮轮旅游业的发展都尤为重要。因此,在对邮轮公司责任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法律属性分析后,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对规范邮轮旅游业发展、提升我国邮轮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论文开篇就主要介绍了邮轮公司的法律界定。首先是分析了邮轮及邮轮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提出了对邮轮公司设立条件的探讨,我国的邮轮公司是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注册,以盈利为目的,拥有经营邮轮资格与能力的企业法人。其次指出了邮轮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服务国际性、业务综合性和社交平台性的特征。最后则界定了邮轮公司责任的内涵,分析了相关研究现状,阐述了邮轮公司责任的三个主要来源,分别是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接着,主要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邮轮公司责任的法律属性的介绍。首先将邮轮公司的责任分为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并分别进行理论的分析,指出邮轮公司的私法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而这种契约责任又因邮轮公司在提供邮轮旅游服务时营销模式的不同而不同。其次是联系上一部分邮轮公司的责任来源分析其公法责任。最后以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的国际邮轮乘客服务合同为例,从其条款出发,分析邮轮公司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在实践中的规定,为下文分析邮轮公司责任存在的问题和规范化探讨奠定基础。最后,主要是在前两个部分的基础上,总结分析现阶段邮轮公司责任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邮轮产业的发展特点,探讨邮轮公司责任的规范化措施。主要包括确立邮轮公司私法责任的基本标准,从尊重和保护游客的基本人权、确立“母港优先“原则以及明确邮轮公司的环保责任三个方面来探讨邮轮公司公法责任的体系化、规范化构建。以敦促邮轮公司更好的承担其责任,助力我国邮轮旅游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