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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治理逐渐陷入困境,这主要表现为乡镇机构人员膨胀、债台高筑,乡村关系不顺,农民负担加重,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引发一系列的冲突等,对农村基层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税费改革以后,我国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无力提供公共产品,面临着合法性危机,从而使乡村治理方面的问题更加凸显出来。诸多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乡村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所以为走出乡村治理的困境,重构乡村治理结构就成为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历史考察和现行乡村治理结构--乡政村治的现状分析,认为目前乡村治理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政府自上而下的一元化统治模式,具体表现为压力型的政治体制和统治型的政府间关系。这一方面使得乡镇政府忙于应付自上而下的目标任务,无暇顾及农民的利益,异化为一级追求自我利益的“赢利型”经纪组织;另一方面这种统治模式压抑了乡村民间社会的活力,农民自组织能力低下,也无法对乡镇政府进行监督和制约,而农民的监督权的缺位又为乡镇政府经纪化提供了可能。
要重构乡村治理结构,使乡村治理改革走向良性方向,就要摆脱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化”统治。治理理论主张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公共管理模式,强调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多元化参与与互动,为分析和解决乡村治理困境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从中国的乡村社会出发,治理理论指导下的乡村治理改革应着眼于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以制度来规范乡村社会的权限、方式;另一方面,要发展和培育乡村社会力量,通过培育自主性的乡村民间组织,加强乡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乡村利益。具体来说,首先要解构县乡政府间自上而下的统治型体制,通过用法律手段合理划分县乡之间的职权、改革条块结构和财税体制,使乡镇政府成为一级责权利一致的政府,改变其权力扩张、泛化和异化的外在压力。第二,对乡镇权力结构实行民主化改革,也就是提升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建立有效的民主机制来保障人民表达利益和监督基层政府的权利,从而遏制和消除乡镇政府自我利益扩张的内在途径。第三,发育和培养民间自治组织,这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组织的完善和发展,代表农民经济利益的农业合作组织以及代表农民政治利益的农民协会以及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农村社会服务组织的培养和发展。只有民间组织发育成熟,乡村治理模式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是乡村治理结构转变的关键。
在改变国家介入乡村社会的方式和乡村民间社会组织充分发育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治理模式从政府单中心的统治模式向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转变。通过构建有限功能的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最终实现由农民高度参与的代表民意的基层政府、反映农民利益的农民自治组织、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在法制的规则下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协商、合作的方式共同治理乡村社会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