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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自2008年开始流行以来之后,相关的技术和研究也随之发展起来,哲学也逐渐开始关注它。本文主要从哲学本体论、方法论、诠释学的角度来探讨大数据的本质。不仅对哲学理论的研究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对更好地利用大数据,加强我们对大数据的哲学认知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大数据内涵、特点、发展历程的考察,本文对大数据的哲学认知从本体论、方法论、诠释学三个维度展开。在本体论层面上,大数据作为客观存在的数据世界,与传统的哲学认识对象:物质世界、精神世界、乃至波普尔的“世界3”—客观知识世界,有着本质的不同,应该属于世界4的范畴。作为世界4,大数据具有客观性、容错性的特征,与世界1、世界2、世界3是可以相互作用的。在方法论层面,大数据是继定性研究、定量研究、实验仿真研究之后的数据密集型研究范式—第四范式。不仅为自然科学提供了新的科学研究范式,而且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研究手段和大样本的数据来源。在诠释学层面,大数据与诠释学理论中的“前理解”、“视域融合”、“效果历史”等概念具有同一性,并且与意识的循环具有可通约性。大数据为思维方式、哲学方法论、哲学认识论都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大数据时代改变了以往因果性的思维定式,带来了崭新的关联思维模式。大数据也有其自身局限性,会带来隐私、自由意志等伦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