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保障义务——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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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针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商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明确了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受到损害的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相关公众提供了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安全保障义务以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为理论渊源,在性质、功能方面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有相同之处。但是由于《解释》对其范围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探讨离不开经营场所或其他社会活动场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研究。本文结合《解释》第6条的规定,探讨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理论,旨在对深刻理解安全保障义务和全面分析《解释》第6条适用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贡献微薄之力。 全文分为三部分。前言简要说明了《解释》第6条产生的司法背景,提出了所要讨论的问题。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概述。先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内容,从外延和内涵上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然后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即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以更好地理解安全保障义务和《解释》第6条的产生。第二章讨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法理依据,首先针对理论界争议较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问题,阐明了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民法上的法定义务,然后探讨了这种法定义务产生的法理依据。第三章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判断较为困难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阐明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判断具有特殊意义。第四章分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重点在于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责任形式即补充责任。结论部分对《解释》第6条肯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进行评价,并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最后坦陈了本文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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