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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拟从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的阐述强化这一权利的重要意义。其后,本文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基本理论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提出建议。第一章民事程序选择权概述。主要介绍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因此,清楚地了解民事程序选择权是进一步探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本章首先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入手;其次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并将其与处分权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之间虽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的同时,但并不是同一意义的两个概念,较之处分权,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位阶更高,是一种宪法性的基本权;再次,从主体、内容和行使方式三个方面阐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构成;最后,说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所在,强调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第二章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这一章阐述了当事人这一权利存在的两大基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存在具有三大理论依据,即在哲学上,个体需要自由;在程序法上,当事人是推动程序向前发展的主体;在实体法上,私权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除了理论上的依据之外,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所以存在还因为实践的需要。发展市场经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两大司法困境以及顺应当今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这些无一不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并为其实现提供保障。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这一章立足于我国的具体现状,从七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从上述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中的缺陷所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缺乏一整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热情,通常只是在研究具体程序或制度时将其作为一个概念提及;理论研究的匮乏又必然导致立法上的滞后;除此之外,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还存在一些脱离我国现实国情的错误倾向。最后,笔者针对上述缺陷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认为在我国之所以会存在这些不足,历史原因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