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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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41条销售假药罪作了修改,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要件,入罪门槛降低。该法条第三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新《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亮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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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41条销售假药罪作了修改,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要件,入罪门槛降低。该法条第三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新《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亮点之一就是重新定义假劣药,加大药品违法处罚力度。为了更好打击假药犯罪,既要在司法实务中准确理解适用《刑法》第141条销售假药罪,还要考虑如何修改、完善该刑法条文以不落后于新《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本文遂以“上海疫苗版药神案”中的被告孙勇平为例进行案例研究,通过立法修改的对比分析、内在结构的拆分解读、司法适用的实证剖析、新《药品管理法》的思考等方面的拓展,贯彻刑法思想,对销售假药罪进行司法认定探讨,反思本罪的立法规定,最终提出“经营伪劣药品罪”的立法完善构想。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孙勇平案进行基本情况回顾,总结分歧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以此展开下文所讨论的本文之中心论点:刑法意义上的假药需有独立界定和判断标准,《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应契合新《药品管理法》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二部分:孙勇平案涉及的法理基础,该部分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销售假药罪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一、关于假药的界定,分析《药品管理法》中假药内涵的演变,讨论“假药”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二、销售假药罪的法规梳理,从我国销售假药罪的立法内容出发,对销售假药罪条文演变进行阐述和对比分析,解读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三、比较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走私罪之间的区别。第三部分:孙勇平案的司法认定分析,结合“上海疫苗版药神案”中孙勇平的相关案情,通过刑法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要件分析旧《药品管理法》下孙勇平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并在新《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给予新认定思路,分析其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应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第四部分:本案的思考与启示,通过对新《药品管理法》中的假药思考,对修改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而总结相关规定的意义及对《刑法》的影响。针对销售假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经营伪劣药品罪”的立法完善构想,具体建议包括:一划分刑法意义上的伪劣药品范围、二取消销售假劣药的罪名区分、三对量刑内容加以扩充细化规定、四进行罪名体系调整,并对以上建议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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