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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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当今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下,为保障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顺应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我国,填补了法律空白,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我国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仅有婚姻法第46条及有关3条司法解释的立法格局还不能满足司法实务操作的需要,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缺陷,相关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长期的努力与探索,其理论研究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发展。本论文的选题已有前人多方论述,但因为各个作者的角度不一,涉及的重点也就不同,对每一个问题的深入程度也就千差万别。本文试图从婚姻的契约性角度来分析、阐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采用中外法律对比分析研究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其不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本文首先概述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明确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属于特殊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然后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概况,通过两大法系立法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借鉴作用。接着详细阐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包括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适用情形,从婚姻契约性的角度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也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比较,本文以新《婚姻法二》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为依据,从立法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浅见,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借鉴作用。包括在立法上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证据运用方面,确认取证的合法途径,适当降低证明要求,适用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等等;允许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构建完整的婚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相信随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必将愈加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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