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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能够平等参加就业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就业关乎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收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仍是维持本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最重要依靠,妇女的就业权受到限制或得不到平等的实现,无异于剥夺和限制其生存权利。近年来,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愈发突出,严重影响了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本文以平等就业权为理论基础,揭示了妇女就业与平等精神的内在联系,梳理了我国妇女就业的现状,并对我国现行以法律为主要手段的就业制度进行了反思,得出妇女平等就业需同时消除观念上的偏见与制度上的弊病方能达到。笔者认为,建构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就业性别平等立法模式,是实现妇女平等就业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