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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各国普遍达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改革重中之重的共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消费空间持续拓展以及消费层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市场争夺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因为力量、信息的不对称,侵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导致金融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和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除了绪论以外,主要从七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和主要贡献。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从消费者保护运动谈起,回顾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和背景,指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紧迫性,这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随后,梳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并分析其特点:金融消费者基本政策处于有法难依的局面、传统民商法难以实现倾斜保护、专门金融法律直接规定稀疏和层级较低,从而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归纳出我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种表现: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侵害;金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不适当销售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评价。第三章介绍和评价域外国家和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国际组织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立法内容,并分别作出评述。这些国家和组织共同的特点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适时加重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当性销售义务等。第四章深入思考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从分析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入手,指出金融消费标的具有虚拟性、金融消费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和劝诱性、金融消费者对专业金融服务或产品复杂信息识别的差异性等特点。随后,对金融消费者定义的五种学说进行介绍和评析,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金融机构发生服务关系,为生活需要购买或投资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最后,在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构成和特点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权、信息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指出金融消费者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该限制主要体现为金融消费者应负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第五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政策考量及方法论,首先,在分析司法介入与市场自治、行政监管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角色和任务,并指出司法的特性决定其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并非毫无限度,而是保持有限介入态度。其次,从经济学因子和经济学分析范式两个角度,阐述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论预设,包括金融市场失灵、市场的外部性、金融的公共物品属性、信息不对称、谈判理论、博弈分析和行为经济学等。然后,指出要端正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念,即确立寻求双方及多方利益平衡的司法保护理念;要遵循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原则,包括倾斜保护原则、适度保护原则、规律保护原则;要进行相关政策考量;最后,从诉讼程序、身份识别、请求权基础检索、裁判方法等方面,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方法论。第六章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信义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首先,在探讨关于信义义务本质不同学说的基础上,科学界定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内涵和来源,指出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司法审查要遵循差别原则,具体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消费者适用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不同理财产品赋予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依据契约的重复与否确定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其次,具体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裁断基准问题,一方面论述金融经营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和主要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具体阐述基金“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认定问题。然后,具体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探讨金融经营者注意义务内涵,并分别以银行业和保险业为例,以案说法,具体阐述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最后,论述金融经营者违反合理销售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界定适当性原则的内涵,分析司法把握的主要内容,指出适当性义务豁免的情形。第七章研究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首先,阐述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功能,并扩张解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范围”的具体内容。其次,分析一般情况下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危险提示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和危害救助义务,以及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环境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指出银行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承担的情形。然后,探讨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裁断的一般原则:密切联系原则、理性人原则、效益标准和限制标准,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适度性评价和“避风港”原则限制适用。最后,根据大量涉自助银行和涉网上银行案件,探讨电子平台环境下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