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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的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其中贿赂犯罪更是表现的尤为突出。受贿人为了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在收受财物的种类上、受贿行为的外观形式上、受贿后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上都做的越来越隐蔽,许多在以前没有出现过的新型受贿犯罪呈现激增趋势。不同于以前较为直接的“权钱交易”,越来越多的受贿犯罪开始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较好的第三人进行实施,“贿赂”的品种也由普通财物转变为某些财产性权益,如汽车、房屋等的占有权、使用权。针对近年来在受贿犯罪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对这些新出现的受贿犯罪手段的规制显得迫在眉睫。然而,由于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具有极度复杂性,各种财物的品种特性、法律规定又存在巨大差异,这就给司法实践部门认定此类犯罪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在其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及收受汽车等财物而又不变更产权登记的行为应当如何加以界定,成为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从案例的角度出发,对目前司法实务中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以及权属未变更型受贿的行为方式、犯罪实质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寻找到特定关系人受贿与权属未变更型受贿在行为定性、犯罪数额认定上的路径和方法。除了引言,本文主要分以下四个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以及分歧意见,本案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的罪名认定、权属未变更型受贿的认定以及权属未变更型受贿数额的确定问题。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笔者首先对“特定关系人”以及相关概念的含义、范围进行分析,从中的得出:“特定关系人”在范围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的因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物质上或精神上共同利益联系的人。其次,笔者还对收受汽车等财物而未变更产权的行为应否认定为受贿作出学理分析,并延伸出对受贿罪既遂标准的探讨。在分析这一基础性问题之后,还对权属未变更型受贿与真实借用进行区分比较,对两者的区分标准作出阐释。最后,在认定此类受贿行为的犯罪金额上,提出了以“市场价格”为标准计算受贿财物价值的看法。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研究结论。首先,笔者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对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恋人”共同收受未变更产权的汽车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在受贿犯罪过程中,两人按照不同分工实施的收受汽车的行为,既属于特定关系人受贿所规定的情形,又涵盖了权属未变更型受贿的客观要件。最终,笔者对本案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郭某某及其女友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受贿的犯罪金额以涉案汽车的市场价格为准。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笔者认为对于“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和范围应当加以明晰,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既能为司法部门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法律本身的稳定性。而对于受贿犯罪的“贿赂”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财产性利益”包含进来,以适应贿赂犯罪的发展趋势。最后,笔者还提出了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新增区分受贿与真实借用的几点判断标准,进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此类新出现的受贿犯罪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