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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外观理论是建立在私法中的许多制度的共性的基础上的,具有原则性属性。本文所指的商事登记性权利外观责任是指,第三人善意而合理地信赖商事登记并在此基础上与登记义务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商事登记的形成有过错的登记义务人应当承担该法律行为的后果。作为一种法定的商事责任,商事登记性权利外观责任具有自己特殊的内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这些都必须进行理论上深入的分析,这在国内商法学界尚属空白,加之我国商事实在法并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规定,这使法律教义学上的商事登记性权利外观责任的讨论几乎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过程中已经逐步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对我国权利外观责任的完善,甚至商事责任的建立健全都是值得欣喜的大事。本文主要研究下列问题:第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内容和法律效力,重点研究商事登记的权利外观效力。所谓商事登记的权利外观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和公信效力,公示效力是指登记入商事登记簿的法律事实被推定为正确的;公信效力,是指对商事主体登记及公告的事项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这是本文第一章的任务;第二,大陆法系的立法现状以及理论发展情况。发端于德国民法学界的权利外观学说在大陆法系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商法的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特别是通过商事登记对交易双方的保护制度。比较和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登记性权利外观责任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很大帮助,这将在第二章中完成;第三,我国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以及如何进行完善,这将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进行,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这一部分中,本文将分别在商事基本法和商事特别法中分别研究我国在商事登记性权利外观责任这一制度上的立法现状与不足,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