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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在扩大就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汽车业发展迅速,汽车销量连续8年蝉联全球第一。消费者享受着汽车业高速发展带来的便利,但同时也会时常面临汽车业限制竞争行为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形。目前,我国规制汽车业限制竞争的主要依据是《反垄断法》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然而,2005年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了汽车总经销商授权制度,其被认为是汽车业限制竞争频繁出现的罪魁祸首。另外,汽车市场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形成汽车市场竞争不充分、不完全的局面,是导致汽车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一因素。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打击汽车业限制竞争方面展示出了强大信心和决心,开出了一系列巨额罚单,对违法企业造成了一定震慑力。但是,我国汽车业反垄断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与《反垄断法》的某些规定有冲突;《反垄断法》第14条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只列举了两种,而汽车销售中的地域限制非常普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三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分割了管辖权,但是有的案件涉及多种限制竞争行为,这容易造成执法真空或重叠的情况。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时间长、发展成熟,尤其在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和汽车零配件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等方面可以为我们提供良好制度借鉴。2016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纵向垄断协议的豁免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完善《指南意见稿》的基础上出台正式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能为更好规制汽车业限制竞争提供立法上的支持。在执法方面,则需要加强执法人员和机构建设、促进反垄断执法规范化和常态化,并努力推动反垄断私人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