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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是所有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地方立法权则是所有地方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山西省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环境问题和人们对改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渴望和需求,使得山西省地方环境如何立法、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如何完善等等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山西省地方性环境立法的科学性不仅仅是宏观的理论问题,而且是需要在山西省地方环境立法实践中落实的。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首先要求山西省地方环境立法者对环境立法的调整对象有正确认识、科学界定和理性规范,然后在环境立法的每一阶段都能贯彻其立法的科学性。只有提高山西省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才能充分合理的利用山西省宝贵的立法资源,使山西省地方各项环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山西省各项环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笔者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结合对山西省2000年以来地方环境立法的分析和理解,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图表分析等研究方法,就山西省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增强山西省环境立法科学性的构想。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环境立法科学性调研的理论基础及国外先进环境立法例的科学性经验。首先阐述环境立法科学性的原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科学性原则的要求和法学理论对实现立法科学性的要求;之后,文章又讨论了研究环境立法科学性的必要性;接下来,以美国的气候立法和欧盟的化学品立法为例,从立法原则、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过程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其环境立法的科学性。第二部分:根据2000年以来我省环境立法的数据统计与分析,找出我省在环境立法科学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过程中利益关系不协调、立法主体权限不明确、立法数量不足、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内容不科学等几个方面。第三部分:提出增强我省环境立法科学性的构想。针对我省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地方环境立法实践中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明确立法主体权限、提高立法质量和注重程序性立法的内容与比重等四项对策。综上,笔者认为提高山西省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是提高我省环境立法质量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