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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7日,经历了漫长的争议过程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创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以下简称《追续权指令》)终于得以通过。这一指令的通过,对于国际上保护艺术家权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有关追续权的争议并没有因欧盟的确认而停止,反而愈发激烈,并且成为我国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追续权制度的设立是保护艺术家利益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在我国艺术市场日渐繁荣的当代,艺术家的主体地位日益明确,艺术市场的交易日益成熟,如何在艺术市场的交易中最大化地保护艺术家的利益,才是保障艺术市场稳步发展的前提。在2010年和2011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张抗抗和李玉光先后提出的《著作权法》修改建议中,都包含了增加艺术作品追续权的内容。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启动,尽管追续权能否成为本次修订工作的内容还不得而知,但这并不影响笔者通过本文对追续权的合理性、制度构建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全文主体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追续权发展状况回顾,首先从追续权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入手,引出其在国外和国际上发展状况的概括性综述,使读者清晰追续权的发展脉络。第二部分是对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论证,这一部分对追续权制度存在的利弊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并进一步从立法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知识产权属性、艺术作品不可重复性以及追续权本身属性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依据。第三部分是对追续权制度法律关系进行的讨论,这一部分笔者提出追续权主体限定为自然人作者及其继承人,客体为公开拍卖或者出售的艺术作品原件等观点,并对因追续权法律关系引起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划分。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提出的建议。在对我国当前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的选择、权利义务划分、行使主体的确定、责任分配及救济方式等多方面提出构建这一制度的合理方案,并提炼成具体法律条款,为本项研究递交一份总结性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