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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了导论和作为结论的最后一章之外,其余部分分为三章。在导论部分,回答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论述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司法裁判中的涵摄推理模式;二是阐述了研究意义,笔者认为,正确认识涵摄模式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三是指明了本文研究的视角即参与者视角、法官的视角,最后简要说明了一下本文的论述结构。第一章介绍了几种法律适用的不同范式:逻辑演绎模式,等置模式,解释型模式。对此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两类,支持涵摄模式与反对涵摄模式的观点,双方都将注意力集中到涵摄模式的逻辑结构的作用上,将涵摄视为一种法律适用的技术,在这一层面上的理论分析都会面临着一些问题,因而需要引入新的分析框架。此外,对于涵摄还可以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理解,整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涵摄的过程。第二章以法律论证理论,尤其是阿列克西提出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来研究整个法律适用的程式。在阿列克西的论证理论体系中,内部证成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涵摄推理的过程,而通过对涵摄推理的程式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其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此外,涵摄模式还在外在方面产生功效,保证法官恪守法律约束,实现同等案件同样处理。在本章的最后以一个现实中发生的案件为分析对象,以此来加深我们对涵摄模式作用的理解。第三章分析的是涵摄模式的条件以及其局限性。在法律适用中,涵摄要正常发挥其功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以及确定的案件事实,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整个涵摄推理就无法进行。除了上述条件的限制之外,涵摄模式在法律论证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了该种法律适用模式还存在一些局限性,表现为:其不能保证推理前提的正确性、无法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基础性理由的缺失以及具体裁判后果不明确等问题。涵摄模式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当然不可否认其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在论证理论的框架下,涵摄模式并不是一无是处,也不是万能之物,因而,我们需要以更加理性、客观的态度来对待涵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