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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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吸引了无数金融界人士、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融资者以及普通投资大众的关注。其卓越的融资功能、风险分散功能、变现功能以及诸多其它方面的优势使得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益处。从宏观上讲,资产证券化的分散风险功能也能够减少金融机构债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金融风险,起到促进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从法律上讲,资产证券化弥补了融资担保制度的缺陷,通过风险隔离机制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安全和便捷。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当前,中国政府、金融界以及学者对资产证券化也投入极大的热情,期待这种先进的融资模式在中国能够早日得到大规模的推进。本文研究了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并分析了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全文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概述部分,介绍了什么是资产,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的参与方、操作程序以及它的优势所在。资产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概念,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强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与收益权,而没有强调其所有权。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主要包括发起人(即原始债权人、融资者)、SPV(特殊目的实体)、服务机构、评级机构及信用增强机构等。第二章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问题,即什么样的资产可以被证券化以及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包括那些。被证券化的资产应该具有这样的特点:自身应该具备可以转让的性质;没有法律障碍;交易的成本低;最核心的一点,是这种资产要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收益;资产应具有同质性和一定期间以上的历史信用记录;债务人的分布要相对广一些,等等。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日益成熟,能够证券化的资产的种类已经相当广泛,只要能满足以上条件的资产几乎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对象。第三章阐述了资产转让的方式及其法律问题,以及各国法律对于债权转让的态度。资产转让的法律方式多种多样,让与是其中最为经济、快速、低风险的方式,是资产证券化通常采用的方式。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移转其债权于受让<WP=3>人的法律制度。通过让与受让人取得了原权利人全部的权利并承担了所有的风险。各国对于债权的转让有不同的态度,英美等国家采自由让与原则,我国和日本等国家通知则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不管是自由转让,还是通知转让,通知这一程序对于约束债务人,对抗第三人都有着重要意义。另外,有的合同和法律对债权的让与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这些方面的问题关乎交易的复杂程度与成本的高低,甚至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第四章研究了资产转移应该达到的效果——风险隔离.。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资产证券化通过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使得被转让资产从发起人的财产中剥离出去,割断了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部分资产的追索权,隔离了发起人的风险。要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资产必须真实出售给SPV,而不能被认定为融资担保。在奉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国家,例如美国,资产的出售往往会遇到法院重新定性的威胁。在美国的法院这种重新认定的标准还不太明确,总的说来,追索权、赎回权以及对资产的控制权等是认定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标准。同时,资产的转移也不能被认定为是欺诈性的转移或优惠性的转移,否则,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设计就会被法院否定而归于失败。第五章对资产转移法律问题在中国的情形进行了研究。中国法律对债权让与的态度经历了由限制到开放的态度,现行合同法采用了通知转让的债权让与原则。我国的金融法规还没有明确金融资产的可让与性,有待立法的正名。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贸易应收款、基础设施应收款都是较为容易证券化的优质资产,学者普遍认为,这几种资产都可能成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进行的切入点。在中国也存在对资产转让的重新定性问题,中国不容许企业之间进行融资,所以资产证券化的转移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担保融资,那么其后果可能会比美国法上还要严重,法院有可能认定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无效,接受资金方返还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被法院没收后收缴国库。跨国资产证券化是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较多采用的方式,也比较成功。而真实出售是跨国资产证券化中最关键的认定,“真实出售”是判断是否构成外债和计征预提税的依据。建议对“真实出售”的标准从法规或司法解释上加以确认。我国的破产法也有优惠性转移和欺诈性转移无效以及终止待履行合同的规定。在资产证券化的设计与操作中要注意破产法上的这些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原始债务人对发起人的抵消权会减少转让给SPV的资产,从而减少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因此证券化当事人在构架证券化交易时,必须充分考虑原始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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