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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渎职犯罪中有一种比较奇特的现象,就是渎职行为成立犯罪通常以另一个案件事实为前提,这“另一个案件事实”我们称之为“原案”。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原案的规定甚少,造成了对于原案的地位、性质、处理机关等一系列问题的不明确不统一,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本文从原案的称谓开始,对原案的定义、地位、有罪无罪的标准、原案的处理机关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对该罪的理论研究有所促进,从而能更好的指导渎职犯罪的查案工作。本文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对“原案”进行概述。首先在对前提案件五花八门的名称中,选择“原案”作为该种案件的称谓。随后,划定涉及原案渎职罪罪名的范围,并给出了原案的定义:第一,是一个案件;第二,案件的事实必须经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审理认定;第三,是引起渎职案发生的前提或者基础。然后又将渎职罪中的“原案”和洗钱罪等法条中规定的前提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诈骗罪以及脱逃罪中的前罪分别进行比较,以求在比较中更加清楚的认识渎职犯罪中原案的特征。第二章以犯罪构成来考量原案的地位。首先选择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作为考量的理论基础,得出了“原案”属于“本案”的客观方面且是“本案”行为对象的结论。然后针对从罪状表面分析将原案描述成行为、人和案件并存的状况,透过现象看本质,认为原案应当是一个案件。第三章讨论原案的性质。着重对刑事原案有罪无罪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认为刑事原案必须达到有罪的标准。且对于刑事原案有罪的标准必须分两个层次进行认识:层次一,在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原案必须已经被认定有罪,已经成为一个确定的事实。层次二,在本案的渎职行为发生时,原案必然是没有经过最后审理被认定为有罪的,有罪与否都是本案犯罪主体主观上的判断。接着,对本案和原案在时效上的关系和处理的方式进行探讨。最后,对民商、行政原案的性质进行简单的说明。第四章对于原案的处理机关和本案的立案时间进行研究,提出了对于原案纠错应当由原管辖机关承办和本案可在原案的进入司法程序前后的任何阶段进行立案的观点。第五章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明确渎职罪中涉及原案的罪名,增设行政执法人员放纵犯罪案件罪;第二,明确原案的性质,必须明确刑事原案是一个构成的犯罪的案件;第三,明确原案的纠错处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