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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不禁绝,国日贫,十余年后,岂惟无可筹之饷,抑且无可用之兵。面对鸦片泛滥,国民体质赢弱,统治机构被腐蚀的状况,1838年道光帝宣布全国禁烟,1839年开展了著名的虎门销烟,拉开了中国近现代与毒品斗争的序幕。建国以后,由于国内外贸易的日益活跃,全球毒品问题抬头,毒品卷土重来,成为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吸毒者人数不断攀升,青少年所占比例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吸毒、涉毒问题日益突出。中华民族是饱受毒品荼毒的民族,毒品问题在我国抬头时起,政府陆续通过修订《刑法》、颁布各项《决定》,以及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禁毒法》完善毒品立法体系。各项立法不断完善,其中一以贯之的是对毒品从严打击、严惩不贷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由于毒品犯罪再犯率高,97刑法规定了毒品再犯制度,对再次触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从严打击。而毒品再犯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能否构成毒品再犯主体,随着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不断增加,未成年人能否构成毒品再犯引发了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特点的剖析,通过刑法体系性解释、目的性解释,立足少年司法理念、犯罪预防理论、刑事政策,从法律解释和立法精神两个方面对该问题展开论述,阐述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毒品再犯制度的理由。本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未成年人适用毒品再犯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概述提出未成年人适用毒品再犯制度这一理论和实践中迫切存在的问题,介绍毒品再犯制度适用的现实需要以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对未成年人应否适用毒品再犯制度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厘清未成年人适用毒品再犯制度问题中的争议焦点以及学者观点,并提出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制度的观点。第二部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展开论述。从刑法体系性解释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适用毒品再犯制度,必将造成毒品再犯与累犯制度的不协调,造成刑罚失衡,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都与未成年人适用毒品再犯制度不协调,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和体系性解释。第三部分从立法精神角度出发,论证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论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基于少年刑法理念的分析。实质少年刑法要求个别化待遇,对未成年人适用毒品再犯制度并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是对少年刑法理念的机械解读。第二,基于犯罪预防效果的分析。立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成因、特点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生理、心理状态,探讨适用毒品再犯制度并不能达到预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的刑罚目的。第三,基于刑事政策的分析。对未成年人采取宽大立场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多个规则对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了保护,我国对未成年人秉持的也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未成年人适用毒品再犯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