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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例如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简称“NAFMII主协议”,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拟定,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协会英文简称为NAFMII),ISDA主协议(英文为“ISDA Master Agreement”,由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拟定,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协会英文简称ISDA),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有效地降低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但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和现有法律框架的具有不相容性,这最主要体现在与破产法之间的冲突上,或者说,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三大支撑性制度主要致力于避免破产法所产生的风险。本文致力于研究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与破产法之间的相容性安排,这一安排具体为破产豁免制度的规则设计问题。破产豁免制度将能够进一步减小场外衍生市场的交易成本,发挥场外衍生市场作为风险分散机制的功能。但是同时破产法没有立场对所有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规则进行让步。事实上,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作为自律规则,在体现了相应领域专家对本领域的深入了解和高水平的规则制定能力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过强的自我保护偏向。而过去被作为所有金融交易的破产豁免理由的“系统性风险”,只在较小的范围内成立,只有少数“系统性风险”真正是由破产法规则的不合理性产生的,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来自不审慎的投资策略和不审慎的监管,而过度破产豁免只会增加金融系统的风险偏好,并降低整个市场的金融稳定性。因此,破产法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豁免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即必须存在更重要和更值得保护的法益。本研究的主要部分将试图从利益平衡的视角找出冲突的两种规则之间的协调方案,提出可能的破产豁免制度方案。本文对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破产豁免规则有如下建议。首先是,应做出有限的豁免性安排。具体而言对于净额结算制度,单一协议制度,破产法原则上尊重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规则。破产法应有限地对提前终止制度做出相容性安排,而瑕疵资产制度应当排除。其次,仅豁免参加中央清算的并满足监管条件的合格场外衍生品交易。再次,完善配套设施,杜绝自生的系统性风险。最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是应对金融领域“朝底竞争”的最好方案。在结构上,本论文从场外衍生品交易所面临的破产法风险开始论述,这一部分将分析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结构,呈现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规则和破产法规则在交易者出现事实破产情形的不同规则与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第二部分将论述金融交易中的破产预防,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在于试图建立尽可能全面的破产预防制度以防止进入破产,这与金融交易的特殊性、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性有关;第三部分论述场外衍生交易的破产豁免规则,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豁免规则是域外已有的实践,这些经验值得借鉴,但同时域外的实践也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第四部分对破产豁免制度进行逻辑证成,着重分析了商业逻辑和法律逻辑,并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讨论了豁免规则的排除;第五部分论述场外衍生交易中的破产豁免规则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