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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诞生之日起,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该规则产生于上世纪初的美国。目前,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日益重视。该规则首先被运用于刑事诉讼法领域,其最初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防止其受到警察刑侦权力的侵犯,后来从刑事诉讼领域发展到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强调当事人获取证据手段的合法性,把行为人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材料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该规则对于平衡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价值以及对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则已有所涉及,但是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有待完善。加之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证据法,从总体上讲也没有成体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因此为非法证据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研究这一课题,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主要是对“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阐述,以求达到对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把握,为后两部分的探讨打下基础;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包括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程序正义、弘扬法治等。通过对规则价值的探讨进一步认识规则的同时,也说明了研究该规则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对《批复》和《规定》作了理解和评议,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一些设想,包括相关制度的建立、规则适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三个部分。本文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以理论探讨的方法,在深刻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试图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作出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