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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是一个标识能否获得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也是商标保护的核心。只有保护了商标的显著性,才能确保商标指示商品来源和区别不同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从而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或混淆。同时,对商标显著性给予保护可以激励商标权人保持并提高商品质量,积极地投资开发和维护商标形象。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在保护商标的显著性方面显得滞后。本文以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为基点,总结了认定商标显著性的一般原则;从商标显著性的分类出发,重点分析了描述性商标的认定及第二含义的证明,并对颜色商标、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商标显著性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商标显著性的含义。第二部分,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认定商标显著性的一般原则:结合相关消费者认定、结合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认定、整体认定并考虑公共利益原则。第三部分,介绍了商标显著性的基本分类,分析了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性商标之间的区别及其各自的优缺点。第四部分,结合美国和欧盟的相关规定和典型判例,重点讨论了描述性商标的判断标准,以及描述性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条件,还分析了描述性商标的第二含义与其基本含义的关系。第五部分,首先探讨了欧美国家在认定颜色商标显著性方面的经验,并对我国认定颜色商标显著性的标准作了简要分析,建议我国在排除颜色功能性的前提下,考虑相关消费者对颜色申请商标的认知,并在排除颜色垄断可能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对行业内其他竞争者所造成的影响。然后介绍了欧盟和美国认定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实践,表明立体商标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我国应对认定立体商标和普通商标的显著性坚持同样的判断标准,但由于立体商标的特殊性,在判断立体商标显著性时要着重考虑消费者是否会将该标识作为产品来源的指示。另外,由于立体标识可能具有功能性,还应该考虑该立体标识的注册是否会阻碍竞争者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