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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饱受船舶油污损害之苦的国家。近几年来,重大船舶油污事故屡屡发生,给我国的水环境资源和国家财产、人民的健康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和威胁。由于缺乏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给予的法律支持和资金支持,许多油污事故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赔偿或者赔偿费用太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具体来讲主要是因为船东破产无力赔偿,或者污染损失超过了船东责任限制时,超过的部分无法赔偿,或者找不到肇事船舶,无人赔偿,或者海事部门认为船东无赔偿能力而没有组织清污。为了消除以上因素影响,积极解决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应该尽快建立中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从国内立法来看,我国于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为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此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仍缺乏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本文就是根据立法精神,对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做进一步的探究,解决一些实际法律问题,从而寻找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本文基于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现状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条约的分析,对建立我国船舶油污保险体系和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体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做了充分的论证,并据此提出了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对策,在此过程中并解决了一些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