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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集民主政治职能与权利救济职能于一体的制度,不过随着时代变迁,民主政治职能逐步弱化,权利救济成为信访制度的主要职能。目前全国每年的信访总量远远高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正式权利救济机制的受案量,信访救济俨然成为权利救济体系中最受青睐的救济方式。然而因为信访救济承担了过多不属于本制度范围内的救济任务,于是出现了一种吊诡的局面,一方面国家党政机关在信访问题上投入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治理资源的成本不断升高,另一方面党政信访机构在各种缠访、闹访、牟利访以及越级访、重复访中愈加手足无措、治理无门,信访成为行政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亟待改革完善。面对信访救济出现的重重困境,理论界出现了取消信访救济的声音,要么将诉讼视为现代法治的唯一制度性象征,把司法的大力普及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程序观念的垄断性方式,迫切通过完善各种正式权利救济机制取代信访救济功能;要么将一些国家类似信访救济的ADR模式视为解决信访救济问题的一剂良药,简单地主张直接移植他国先进的权利救济机制,放弃存在体制不顺、程序不明、运行不佳等各种问题的信访救济。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和历史分析等方法对上述观点提出了三部分反驳意见。第一,无论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理念还是现代国家"良法善治" ①理念都预示着各国将越来越注重在纠纷解决中运用协商、衡平等技术实现合意性权利救济,信访救济吻合了现代权利救济理念以及我国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并且从宪法中可以寻找到理论支持。第二,我国传统的非诉礼教文化、现代法治建设的不健全以及阶层分化下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为信访救济的保留提供了现实需求。因此信访救济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第三,诉讼等正式权利救济机制是国家为了实现更好的治理所创制的一种较具普适性、平等性的工具,并非实现公平、自由和正义的唯一途径,信访救济可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对其他权利救济机制形成有益辅助和补充。而直接移植他国非诉救济机制的建议忽略了 ADR模式建立起来的特定环境,缺乏全局观念和发展视角。ADR模式的具体规则和机构设置等是各国和地区根据本土的法律、人文、经济等环境运用综合性科学技术设计的,很多还在不断自我调整中,我们不能仅凭我国制度与哪国比较相似,就盲目认为哪个ADR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土壤里孕育起来的信访救济更能在权利救济体系中寻找到合适的生存空间。通过改革信访救济,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才是比较现实的做法。当前对于信访救济的定位研究多数只着眼于信访制度本身,从历史、宪政、法理、法社会学等角度进行论证。但是信访救济并非一个孤立的制度,其未来的发展和定位将会对整个权利救济体系造成影响。因此,本文运用系统性分析方法,论述信访与其他权利救济机制之间的关系,努力跳出信访制度本身,以更宏观的观察视角探寻信访救济在权利救济体系中的合理定位:信访救济应当作为权利救济体系中必要的补充、辅助机制,与其他权利救济机制共同构建出规范化、网状化、全面化的权利救济体系。为了实现这一合理定位,当前的信访救济仍然面临诸多困境,笔者在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信访救济定位的几点建议。总之,本文以信访救济的合理定位为研究对象,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从权利救济体系的角度分析研究信访救济机制,目的是提供不同的视角为信访救济的合理定位及完善提供建议,从而构建我国理想的权利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