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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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趋于系统化,作为新型金融中介工具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首先它可以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其次它可以推动被投资企业的技术、管理、运营能力创新,促进行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重要的协同效应。另外,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架中的新成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又被叫做新三板,它的出现有效的成为沪深两市主板资本市场的补充,同时也带来充满活力的有效竞争。通过对中小企业管理、规制、财务等多方面指标的分层定义,规范了企业的管理运作流程和业务创新能力。这样筛选出的一批优质企业即刻成为资本市场,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锁定的对象,从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资本进出提供平台。这也顺遂了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下,通过投入资本市场产生增值进而利用合理路径寻求退出,成为加速资本流动的重要市场需求。然而统一法规的缺失势必会造成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因此资本市场亟待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退出的的不同路径提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和明晰的政策。从而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形成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格局。本文在融合了私募股权基金和新三板资本市场的概念现状和发展方向后,以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资本市场退出时,不同路径通道的选择时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视角;以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退出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为研究前提;以做市商交易退出、协议转让方式退出和转板上市退出,这三大类目前市场使用较多的退出方式做为问题导向,通过比对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构架中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通道和以美国纳斯达克交易市场做为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对比参照,总结归纳可以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进而在最后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资本市场退出时提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和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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