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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一个乡村人民法庭的运作方式进行观察,概括出乡村人民法庭运作方式的特征,进而从国家和乡村社会两个方面找到乡村人民法庭运作方式的成因,在此基础之上,指出乡村人民法庭运作方式的现实合理性和运作的法律困境,最后合理地预测乡村人民法庭的变革方向。
乡村人民法庭在运作方式上表现出来的最大的特征是人民法庭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案件审理方式上遵循“两便”原则、纠纷解决方式上以调解为主。这些特征背后的决定因素是乡土文化、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国家现代化以及党的司法方针。因此,国家意志和乡村社会的法律需求构成了乡村人民法庭生长的两个基点。现行的乡村人民法庭运作方式能较好的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并满足乡村社会的法律需求,因而具有现实合理性。
由于乡村人民法庭的运作方式遵循的是一种“治理”的逻辑,所以,法庭的运作方式难免会与国家法律发生种种冲突,这些冲突构成了乡村人民法庭运作的法律困境。走出这个困境的途径在于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对乡村人民法庭的运作方式予以确认并规制,同时,实行乡村人民法庭法官选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