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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曾被美国学者称为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从理论探讨转向了实际运作。然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确切含义,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统一。因此本文首先试图对其定义加以界定,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汇集成一个组合,并通过一定的技术将其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再把这个组合转换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最核心之处是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而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证券化的中介和核心机构,充分发挥着“破产隔离”的重要作用,其在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深入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运营过程,继而重点介绍SPV的构建原理和具体模式,并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在中国现行法律对SPV的障碍,进而提出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的结论,试图找出在中国全面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剖析了资产证券化的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厘清信贷资产和信贷证券化的内涵。另外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特征、参与主体及一般流程着手,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论述中特别突出了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的重要性,从而为下面论述SPV做好铺垫。第二章,介绍了SPV的基本理论,包括概念、地位、法律特征,从法律特征的阐述得出必须通过SPV保证“破产隔离”,接着详细论述了怎样通过对SPV的限制达到“破产隔离”。最后用一节详细介绍了SPV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它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并突出介绍了两种重要的法律关系。第三章,阐述了SPV的构造理论,并详细介绍了现今SPV常采用的两种形式——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以下简称“SPT”)、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以下简称“SPC”)。第四章,本部分针对SPV在我国遇到的法律障碍进行了论述,认为我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规定中还有许多与SPV不衔接之处,为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立法,对之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