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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法律是中国环境法律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环境法律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区域环境法律以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生态系统作为区域环境法律的基本理论,同时,生态系统也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生态功能和结构的自然体。 中国区域环境法律主要用环境要素为立法对象,运用行政权力局限在行政区域内协调区域环境问题,生态系统和行政区域管理范围的错位使得区域环境法律失去了环境管理的客观对象。 环境行政行为在处理环境问题中居于主导地位,环境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当代行政法最为先进和科学的品质,还要具有环境法律特有的特点,才能真正发挥行政行为应对区域环境问题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