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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行业的兴起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P2P网络借贷,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联系在一起,实现信息对称交易的运营模式。然而P2P平台作为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一方面,平台自身的融资特点使其天然面临着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平台的一些异化经营行为突破了其“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致使触犯到违法犯罪的法律底线。尤其在近些年来,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P2P平台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其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有鉴于此,本文将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对P2P网贷平台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首先从P2P网贷平台的概念和法律定性出发,从根本上甄别了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所本有的法律性质。通过对涉罪案件所涉罪名的数据统计,对P2P平台的主要涉刑情况作进一步实证分析。再以P2P网贷平台涉罪的92份已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深入剖析了平台涉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最后基于对所选样本案件中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的统计,得出平台涉罪案件中存在的四个司法认定困境,包括行政违法性、犯罪数额、犯罪主体、共同犯罪四个方面。第二部分是对P2P网贷平台涉罪案件中“非法性”的认定作深入探讨。首先分析“非法性”认定中的主要问题,包括“非法”的理解争点、程序非法还是实体非法、P2P网贷平台“资金池”的认定。再基于对所选裁判文书样本中的资金用途、资金流向的数据统计,对“非法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表明应以实际控制资金且风险可控为标准认定“资金池”。第三部分是关于P2P网贷平台涉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首先分析了所选样本案件中存在的犯罪数额认定的具体问题,包括P2P平台充值金额是否可直接推定为犯罪数额、投资人反复投资的资金数额应采取何种计算方法、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本息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公司员工和亲友等特定对象的投资是否应予扣除。并结合相关案例,对不同情形下犯罪数额的认定提出具体路径。第四部分主要涉及P2P网贷平台涉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的认定。分析P2P平台单位犯罪的成立要素,分别从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两个方面展开阐述。肯定条件是指平台单位犯罪的成立形式上须具备主体资格要素,同时意志要素和利益要素缺一不可。否定条件是在例外情形下对平台单位人格的否定,提出应从公司成立后的实际经营内容着手审查。最后明确以参与实行行为的程度划分承担责任的自然人范围。第五部分是关于P2P网贷平台涉罪案件中共同犯罪认定的主要问题。主要针对P2P网贷平台涉罪案件在司法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如P2P平台实施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共犯、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判断,对P2P平台涉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对共犯中主从犯的辨别加以梳理和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