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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推进和指导中央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共有三级以上国有企业户数115087户,资产总额354813.6亿元。其中,公司制企业70931户,资产总额293561.3亿元。公司制企业中,股权多元化企业(全部为国有控股企业)28759户,资产总额91900.8亿元,分别占公司制企业的40.55%和31.31%,占全部国有企业的24.99%和25.90%。
国有企业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后,如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保证监督形式的有效性,是出资人极其关注的问题。
本人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本文站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角度,梳理了股权多元化条件下国有资产监督的现实情况,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和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国资法》等法律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面临的法律环境。分析总结了发达国家出资人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找到了可以借鉴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部分省市国资委和金融企业在股权多元化条件下,出资人监督面临的问题和加强监督的探索。结合国务院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及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第一次系统地从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监督的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督的独立性、用派出监事“穿透式任职”实现延伸监督、完善派出(推荐)监事的管理五个方面提出了在股权多元化条件下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