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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采购合同,是指为获得满足军事活动需要的物资、工程、服务等资源,而由军事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依法签订的合同。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定位问题,是关系到整个军事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基本法律规则适用的基础性问题,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军事采购制度建设的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军事采购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供应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化采购过渡,军事采购改革不断推进,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对军队建设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影响力日益增强,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建设上提供规范和保障。而当前理论和实践上对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定位模糊,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普通民事合同等概念混淆不清,导致军事采购合同在制度构建、法律适用等方面遇到重重困难,成为影响和制约军事采购法律制度构建完善和采购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从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等概念的辨析入手,通过对比分析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普通民事合同等合同的异同,提出了军事采购合同独立性概念的观点。一是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一样,具有民事合同属性的私法性质的一面。二是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合同一样,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没有的特殊性,即类似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性。三是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相比,其公法上属性的一面更为突出和强烈。军事采购合同是一种兼具军事性、民事性、行政性特征的综合性合同,突破了传统合同概念属性,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吻合,应当从军事经济法的角度来界定其性质,即作为一种与政府采购合同不同的“军事合同”的一种,赋予其独立的内涵与地位。在阐述“军事采购合同”概念独立性价值的基础上,文章重点论述了军事采购合同的特殊性的具体体现,以及对于军事采购工作实践和立法上的意义。一是论述了军事采购合同中军事采购机关一方的军事优益权及其体现,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权、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权、合同成立审批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控制权等。军事优益权的存在是军事采购合同强烈公法属性的集中体现,目的是确保军事采购合同中国防利益的实现;二是论述了对上述军事优益权的限制和制约措施,主要包括对合同缔结主体的限制、对合同缔结程序的限制、对合同内容和形式等的限制,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由于上述军事优益权的存在,因合同审批权和强制招标等给军事采购合同成立生效规则带来的影响。四是军事采购合同救济机制,包括自力救济、军事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手段,并重点分析了我国军事采购司法救济机制的特点和存在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军事采购救济机制的对策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的合同相对方。在分析军事采购合同概念、性质定位、特征的基础上,对照外军一些经验做法,文章指出了我国当前该领域理论研究与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补充丰富我国军事采购合同理论,构建完善富有我国、我军特色的军事采购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