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程序的被害人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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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研究关注的是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中新兴的被害人赔偿制度。早期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几乎只关注惩罚性正义,对被害人基本上是忽视的。国际刑事法院成立才改变了这种状况,但直到2012年,国际刑事法院的被害人赔偿程序才真正开始运作。虽然产生的时间很短,但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被害人赔偿已经遇到了一些问题。本研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指出它们是由国际刑事司法程序的特性所决定的。国际刑事司法程序的首要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和惩罚犯罪人,因此其在赔偿问题上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国际罪行的赔偿牵涉面极广,在当地的社会影响极大,无法在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中得到彻底的解决。因此,应当将视野放宽,将赔偿问题放在冲突后社会重建和过渡司法的整体框架内考量,使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及其赔偿制度与其他机制相配合,方能使其真正发挥积极的作用。  具体来说,本研究报告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回顾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赔偿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并从三个方面考察其产生的基础:一是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从早期仅关注惩罚性正义到当代更多地强调恢复性正义这种理念上的转变;二是通过考察国内法上的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探讨其产生的制度基础;三是回顾其法律基础,即被害人的求偿和受偿权是如何在人权法上得到确立的。  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赔偿程序和赔偿实体问题两方面考察目前仅有的两个实施被害人赔偿制度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和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被害人赔偿制度及其运作。考察的内容包括法院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分析的主要问题包括在审判的哪个阶段处理赔偿问题、通过法院内的什么机构处理赔偿问题、赔偿阶段和刑事审判阶段的关系等程序问题,以及赔偿的基本原则、赔偿形式和受益人范围等实体问题。通过这两章的分析,旨在指出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在处理赔偿问题上的局限性,并主张它应当是国际罪行发生后整个赔偿进程的起点而非终点。承认这种局限性并积极寻求与其他机制的配合,才是被害人赔偿问题的解决之道。  第四章和第五章将被害人赔偿制度置于受国际罪行影响之社会的重建和民族和解的整体背景之下,叩问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何在,它又如何与其他过渡司法的机制以及发展援助机制协调发挥作用,共同促进冲突后的社会及早走出国际罪行所带来的创伤。其中,第四章是以过渡司法的理论视界来分析被害人赔偿问题,分析被害人赔偿制度在推动过渡司法进程中的作用,及其与真相探求机制(truth-seeking mechanisms)、行政性赔偿等其他机制的互动。第五章探讨被害人赔偿制度与发展援助项目的交叉和配合,进一步叩问赔偿的目的和意义,指出赔偿所特有的、发展援助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并讨论被害人赔偿制度如何与援助机制协调运作,互为补益。  结论部分指出获得赔偿是国际罪行的被害人所享有的无可置疑的权利,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赔偿通过对被定罪人赔偿责任的宣示,明白无误地肯定了这种权利,并同时从法律上承认了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及获得补偿的法律权利。相对于非司法的赔偿机制以及发展援助机制,这种对责任和损害的法律确认具有不可替代的象征意义,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象征意义对被害人是至关重要的。但与此同时,面对复杂的当地社会环境,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首要任务和有限资源、包括人员配置都不允许其花费大量的精力在赔偿问题上。国际社会必须承认通过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处理赔偿问题的有限性,并积极寻求其他机制来共同承担刑事机制无法独立负担的赔偿重担,通过各种机制的配合,最终真正实现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推动过渡司法的总体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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