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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需求量逐渐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就成为满足我国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征地规模越来越大,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土地增值收益与被征地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大量农民上访,影响了社会发展和稳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逐步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补偿安置措施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亟需修改完善。 本文从国家层面出发,以上海市为切入点,将国家层面和上海市层面的法律调整相结合,阐述了上海市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并结合笔者从上海市法院网统计的数据引出本文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分别是补偿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房拆迁时所面临的补偿问题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调整的一般理论,为本文的展开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结合理论和实践,具体阐述了这些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第四部分结合上海市的实践及现实中的比较完善措施,提出具体完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