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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惩治行贿犯罪的目的,维持社会长久稳定,笔者从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学说出发,结合法律解释以及法律实践的案例和经验,对行贿犯罪这一类罪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进而从新阐明观点并提出切实建议,本论文围绕以下五个章节开展探讨:
第一章围绕“不正当利益”的定性问题,笔者在这一部分对不正当利益的概念定义以及构成要件属性进行评析,解析定义不正当利益的诸多观点在理论基础严谨性上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论在其发展演化过程中产生的新形式进行重新界定。
第二章侧重于解释单位行贿罪在定义界定和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这部分笔者针对单位行贿罪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指出单位行贿犯罪理论体系失衡的现象由来已久,单位行贿犯罪司法适用现实局限性仍未消弭,必须正确化解单位行贿罪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难题。笔者通过单位行贿罪的立法成因的探讨,论证单位行贿行为脱离行贿罪的规制而单独成罪的合理性。
第三章就行贿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的争议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笔者首先介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贿犯罪未遂形态,同时从全新的角度就行贿犯罪未遂的法律认定问题进行注解,对行贿犯罪未遂形态的法律价值意义进行了肯定评价。
第四章就《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犯罪的部分进行评析,指出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水准现今虽然较以往进步巨大,但仍有不足之处。
第五章提出完善行贿犯罪相关规范的建议,具体措施包括调整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统一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范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提高行贿犯罪的司法操作性等,并对行贿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正这一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与本文其他章节前后呼应。
第一章围绕“不正当利益”的定性问题,笔者在这一部分对不正当利益的概念定义以及构成要件属性进行评析,解析定义不正当利益的诸多观点在理论基础严谨性上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论在其发展演化过程中产生的新形式进行重新界定。
第二章侧重于解释单位行贿罪在定义界定和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这部分笔者针对单位行贿罪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指出单位行贿犯罪理论体系失衡的现象由来已久,单位行贿犯罪司法适用现实局限性仍未消弭,必须正确化解单位行贿罪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难题。笔者通过单位行贿罪的立法成因的探讨,论证单位行贿行为脱离行贿罪的规制而单独成罪的合理性。
第三章就行贿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的争议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笔者首先介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贿犯罪未遂形态,同时从全新的角度就行贿犯罪未遂的法律认定问题进行注解,对行贿犯罪未遂形态的法律价值意义进行了肯定评价。
第四章就《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犯罪的部分进行评析,指出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水准现今虽然较以往进步巨大,但仍有不足之处。
第五章提出完善行贿犯罪相关规范的建议,具体措施包括调整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统一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范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提高行贿犯罪的司法操作性等,并对行贿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正这一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与本文其他章节前后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