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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活动受到国家行政权的约束,而民事活动对国家行政权的影响和渗透也日益深入,这就出现了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民事争议与行政权的运行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相互交叉、重合,对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的案件,我们习惯称之为“民行交叉案件”。此类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并呈日益上升趋势。针对民行交叉案件如何立案审查、适用何种审判模式、怎样作出裁决等等,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尚未健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先行政后民事,有的先民事后行政,有的假定行政行为合法对民事争议径行处理,还有的行政附带民事等等,存在不同的审判模式。对同一事实引发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法院适用不同的审判模式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裁判结果大相径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混乱,影响了司法权威。从我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有关民行交叉案件的审判模式倾向于在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以及诉讼中止制度的应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出现了一并审理争议范围有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单独立案导致效率低下、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阻碍、先行问题解决中的推诿、一并审理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一系列新问题。如何实现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两种争议,提高审判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对国内和域外司法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的审判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民行交叉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即司法公正与效率平衡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法官释明权相结合原则、先决问题个案处理原则。对于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审判模式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即有条件的扩大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官释明权的综合运用、民行交叉案件合并立案、优先确定民行交叉案件“先决问题”、完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救济制度。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针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台后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就如何实现民行交叉案件的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提出了粗浅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