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自由,是遗嘱人在世时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来处置其去世后遗留下来的私有财产的一种权利。遗嘱自由对于公民保护其个人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作用。但是,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利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遗嘱人自由处分权利过大,会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这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环境的稳定。特留份制度被广泛运用于世界大多数国家,被用以约束遗嘱人自由处分权的过大。特留份制度的渊源悠长,发展历史悠久,从古罗马的义务份、日耳曼的保留份,到当代世界各国继承法律中有关特留份的制度规定,顺应时代发展,不断的系统化和科学化。特留份制度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继承人相应的权利,既有利于社会发展、家庭和谐,又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集体利益的要求。关于公民自由处置私有财产的行为在我国《继承法》第19条有相关规定,即,必留份制度,其权利主体是既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经济来源的人。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尤其是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着漏洞,如权利主体范围狭窄、继承份额不明确,给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不便。经过比较与分析,我国的必留份与国外的特留份在某些方面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二者不能等同。而且,尽管我国必留份制度对于遗嘱自由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其关注较少,所以我国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中限制遗嘱自由权利最小的国家之一,也致使我国遗嘱继承沦为遗嘱人肆意妄为的领域。特留份制度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遗嘱人自由处分权等遗嘱继承方面有着独特的价值,可以弥补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在遗嘱继承领域的不足与缺陷。所以,为了适应当代社会需求,减少家庭继承纠纷,维护社会环境稳定,我国应该制定既符合世界继承立法价值取向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特留份制度。本文通过对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研究,并将其与我国现有的必留份制度二者之间进行充分对比和区别,继而对特留份制度的价值以及与遗嘱自由的冲突进行详细叙述,又通过梳理我国现有继承法律中对秩序与公平价值的缺失与不足,并分析了现有的必留份制度的局限性,从而得出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对于我国的重大意义。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顺应世界继承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建议,旨在构建该制度体系。关于构建此制度之后的具体做法,本文将从四个方面阐述,即,明确主体范围、设定固定的特留份标准、明确规定特留份权利人的救济权以及规定特留份权利的依法丧失制度,以期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中实现遗嘱自由与秩序、遗嘱自由与公平等价值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