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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的罪名,该罪名在我国的1979年刑法之中也有规定。自我国的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之中也是经常运用的,但是理论界对其的研究却是十分的少。而该罪名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的,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本罪既有文献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对招摇撞骗罪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即本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以及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难题。全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主要是对招摇撞骗罪进行简单的阐述,包括该罪名的立法沿革、该罪名的概念界定,以及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以使得对该罪名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为下文的研究作铺垫。接下来重点分析了本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该罪的客观要件中,主要对其行为要素进行研究,该罪名的行为要素包括两个:一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这里面包括对冒充行为类型的认定,冒充对象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另一个是骗取非法利益的招摇撞骗行为。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除了客观要件之外便是主观要件的认定比较难,本文中主要对该罪名的主观要件中的三个问题进行研究,即招摇撞骗罪的主观罪过,这存在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争;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这主要是关于非法利益的范围认定,如是否包括物质利益、爱情、信任等的争议;招摇撞骗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最后主要是对招摇撞骗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进一步的弄清楚该罪名。这包括本罪的罪与非罪问题,即招摇撞骗罪与一般的招摇撞骗行为的区分;本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这主要是对本罪的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的认定进行分析,如本罪的犯罪着手问题,本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的争议;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上,主要是关于本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区分,在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获取财物时使用了一定的威胁手段时,如冒充人民警察抓嫖抓赌,其应该定招摇撞骗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在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情形中,本罪与诈骗罪发生竞合时,应该按法条竞合处理,定招摇撞骗罪。笔者意在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招摇撞骗罪中的几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以期为该罪名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以及立法完善作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