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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原则是国际法中一个历史悠久的理论问题。自19世纪中期以来,美国法院针对该原则作出的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使各方学者们对此争相讨论,从该理论产生以来,就伴随着各类批评的声音,这种极大的争议性也引起了学者们对这一原则更为广泛的关注。因此本文通过介绍美国法院的近期的判例,运用理论和实证两个思考角度来阐述国家行为原则的含义和理论基础,通过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原则不断成熟的运用以及发展趋势,进一步揭示国家行为原则的内在的法理基础。本文主要阐述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介绍美国国家行为原则发展的历史渊源,在司法实践中美国通过对一系列典型的案例的判决,经历了由主权说到国际礼让说再到分权说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国家行为原则适用的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将其概念与外国主权强制、主权豁免原则以及政治问题原则混为一谈,因此明晰国家行为原则与上述概念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了解该原则。该部分在阐述各个阶段的不同学说的基础上,对国家行为原则与相关原则进行具体的区分以及阐释。第二章是针对美国上下级法院对国家行为原则的适用不甚明确的立场,具体而言,美国联邦最高院在典型案例中对国家行为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在一些案件中法官认为应当摈弃之前国际礼让的观点,认可分权原则这一具有“宪法性”支柱这一观点,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对外政策上保持一致性;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国家行为原则被看做是一种法律选择规则,类似的案件一般都会驳回原告的诉求,造成的损害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一些案件中对于“公共行为”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美国法院对此案件的是否有权进行管辖,但法院回避了该问题,留下了引起争议的解释空间。而下级法院在“公共行为”的解释问题上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扩大性解释两种观点,并未形成一致的意见。第三章是对美国国家行为原则的最新发展的司法实践进行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具体而言,主要涉及国有化法令文物征收及美国公司资产征收、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案件,根据以上所述的案例中,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上,美国法院对基本上都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因而外交关系的有效维护是处理此类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涉及美国公司资产征收的案件中,关键的问题是对“利特维诺夫协议”性质的认定。在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中,主要涉及国家行为原则看做是一个实质性问题或者程序性问题,将决定该问题的解决。第四章重点论述美国国家行为原则的发展,主要是根据国家行为原则本身所带来的争议以及例外情况进行学理层面的讨论,具体包括对国家行为的认定,商业例外标准的认定。由此讨论到国家行为原则应回归到中心主题上,对其进行限制适用,可以采用平衡适用的方法,最后对国家行为原则未来的发展给出一些建议,以便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发挥其作为司法工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