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寻租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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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寻租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然而社会的复杂多变导致了当前寻租不仅仅存在经济学领域,其也成了法学领域所要研究的课题。然而,国内外法学领域均没有丰富的有关媒体寻租行为的理论研究成果,但现实中媒体寻租行为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所带来的危害不仅在广度上有所扩大,在深度上也在日益加深。2015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的“21世纪网”案即向我们昭示了媒体寻租行为的发展势头与危害。因此利用权利以谋取原本不应由权利产生的不正当利益的寻租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需要我们严肃对待。本文从对媒体寻租行为的存在现状及现行刑法对其的规制现状出发,探讨将媒体寻租行为有限地入罪化处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出治理媒体寻租行为所应采取的必要的刑法措施即增设单位媒体寻租罪与完善资格刑。有了刑法的适当规制,对媒体寻租行为的有效治理或可予以媒体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发展环境。全文约3.6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媒体寻租行为概述主要是对寻租理论的分析进而延伸至媒体领域的寻租,分析其在媒体领域的适用。运用寻租理论分析媒体寻租可知,媒体寻租是指媒体单位或是从业人员利用媒体权利寻求不正当利益的一种以权利换取私利的权利寻租行为;其本质乃是权利的物化与商品化;其特点表现为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侵犯客体的特殊性与多样性、客观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及导致其发生的内外两方面原因。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将媒体寻租行为入罪化处理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媒体寻租行为当前的现状、危害性及当前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不足来肯定媒体寻租行为入罪化处理的必然趋势。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媒体寻租行为的入罪界限的确定。通过讨论犯罪的本质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刑法目的对确定刑法犯罪圈的作用来深入分析行为入罪的一般根据,从而分析媒体寻租行为入罪时所需要的根据,即在坚持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的前提下确定媒体寻租行为入罪时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应从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时的主观态度、行为的高发性等四个方面入手。第四部分,通过对现行刑法的分析,确定当前可以适用于媒体寻租行为的罪名以及无罪名可适用但却需要入罪时应增设罪名——媒体单位寻租罪,以及根据媒体寻租行为的特点建议完善刑罚方式——资格刑,对于个人在适用基本刑罚时也可附加适用从业禁止,从业禁止的时间根据犯罪情节而定;对于单位则可根据犯罪情形适用不同的资格刑方式,如强制关闭、单位停业整顿、剥夺单位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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