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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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民事诉讼领域,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正确释明甚至会使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反败为胜”,该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从现状来看,纵观行政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均缺乏对于释明权的系统规定,更没有完善的释明权制度,仅有少部分地区出台《行政诉讼释明规则》但法律位阶较低。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缺乏系统性释明权制度规范,法官难以把握释明程度而固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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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民事诉讼领域,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正确释明甚至会使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反败为胜”,该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从现状来看,纵观行政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均缺乏对于释明权的系统规定,更没有完善的释明权制度,仅有少部分地区出台《行政诉讼释明规则》但法律位阶较低。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缺乏系统性释明权制度规范,法官难以把握释明程度而固守形式中立,造成一方当事人不满,从而怠于释明现象严重;又因为受职权主义影响,存在一定程度不当释明、过度释明情形。随着依法执政要求的不断深入,有必要在行政诉讼领域建立释明权制度,以此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维护实质正义,真正实现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又因为对于释明权概念在民事诉讼领域讨论较多,行政诉讼领域对此问题研究较少,因此对于行政诉讼领域释明权制度的研究既有现实意义又有理论意义。通过知网数据库对释明制度、释明权问题进行检索,有700多篇相关文献,但是对于行政诉讼领域释明制度研究不足20篇,从研究领域以及研究对象来看,本文具备一定创新性。从研究内容出发,不同于多数论文单纯从规定释明原则角度进行制度构建,而是从释明产生原因、目的出发着重构建释明界限从而建立我国行政诉讼释明权制度。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文献研究法等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对释明基本概念及性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释明权现状,以及建立什么样的释明权制度进行研究,得出一系列结论。本文首先厘清释明权概念,通过将释明权与相似概念进行辨析,从而认为释明权属于法官诉讼指挥权;通过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差异,尤其在案件受理、举证责任、诉判不一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在借鉴民事诉讼释明权的同时兼顾行政诉讼特性。释明权为弥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的弊端而产生,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通过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发展变化,论述行政诉讼释明制度建立可行性,通过行政诉讼释明权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的整理与分析,探寻我国行政诉讼领域构建释明权这一制度的可行性。构建我国释明权制度时,在借鉴国外释明权制度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规范少,缺乏原则性、系统性制度规范,司法实践过程中标准不一的问题,首先明确释明制度的产生原因、目的价值,得出矫正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与查明案件事实并行这一结论,以期在法律规范尚不成体系之时,给案件审理提供内在逻辑支持。针对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怠于释明、过度释明这两类突出的不当释明问题,从待证事实与收集证据角度出发,限定释明权行使的目的边界为保护权利以及实质正义,事实边界为包含当事人诉请中的事实、已经显现的对案件审理重要的但是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在内多元化内容需要进行释明,对于释明事实边界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过分积极的释明从而导致职权主义倾向或过分消极的不进行释明这种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倾向,从而损害实质正义,背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初衷。厘清上述关键问题后构建包括释明原则、释明范围与方式、释明程序以及不当释明的救济在内的行政诉讼释明权制度。以期通过建立合理释明制度、通过“释明到位不越位”实现“当胜者胜诉,当败者败诉”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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