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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从2009年7月确定实行“校长实名推荐制”选拔具有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到2009年11月颁布《北京大学关于试行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反对之声不断。对“校长实名推荐制”进行法理和合乎法律的分析是回应和验证社会公众质疑的途径之一,也是说明它的可认同性和可接受性的依据之一。本文选择北京大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政策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作为分析的重点。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教育公平价值理念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这种文化与心理氛围下,北京大学颁布和实施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引起作者对北京大学这种自主招生政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注。论文介绍了北京大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政策的目标、内容、引起的社会反响。在介绍和分析这些方面基础上,描述本文的研究空间。对北京大学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政策的合理性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否以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福祉为目的,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政策与我国高等教育目标相冲突,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校长实名推荐制政策并不能在最大限度上增强社会公众的福祉,它明显倾向于一些学生,而忽视甚至侵犯了另一些学生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第二,政策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普遍价值追求。教育公平是对教育市场公平和教育社会公平的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以人们对教育市场公平和教育社会公平的合理性的判断作为评判标准。北京大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政策有很多不公平因素,具体表现在这一政策的受益对象和受益区域方面。北京大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合法性审查。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制定招生政策必须依据的原则。北京大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政策的受益对象是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中的13个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的39所中学“素质全面、特长突出的优秀学生”。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总则”中第1条规定与《宪法》第19条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违背了宪法的平等原则,与《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存在矛盾。本部分还从法理方面分析北京大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政策对教育社会和教育市场中正义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影响,认为其不能成为教育社会和教育市场中正义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