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 :黑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dingyong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婚内隐私权表明夫或妻一方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享有不被配偶一方及其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婚内隐私权因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使得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侵害婚内隐私权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婚内隐私包括婚内夫妻共同隐私和婚内个人隐私,它们保护的隐私范围和内容各不相同,婚内夫妻共同隐私由夫妻共同享有,婚内个人隐私则由夫妻一方享有。婚内隐私权相较于隐私权有其特殊性,其范围相对较小,对其保护也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践中,婚内隐私权通常是和夫妻间知情权存在矛盾和冲突的一对权利。婚内隐私权表现为夫妻一方享有个人隐私而不为对方知晓,夫妻知情权则表现为夫妻间可以知晓对方隐私,而且掌握其隐私并不侵犯配偶一方的权利。两种权利存在的冲突,归根究底是价值和利益的对抗,解决这种冲突的关键在于合理地协调夫妻间的利益。实例中存在着复杂多样的侵害婚内隐私权案件,往往依据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来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婚内隐私权。侵害行为主体是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并且存在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隐私权具有不可剥夺性,确认夫妻之间存在隐私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婚内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夫妻之间的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而且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的稳定,创造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当然,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婚内隐私权的保护并非尽如人意,实践中主要依靠《民法总则》、《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着重体现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运作上。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面对权利一次次被忽视,建立完善的权利冲突协调原则及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为了在将来的立法中实现对婚内隐私权的有效和有力保护,将“婚内隐私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侵害权利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其他文献
本文在介绍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和《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契约法》的基础上,结合日本发生的两次核事故的实际赔偿状况,对日本核事故损害赔偿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目
主要介绍元宝枫的分布、生物生态学特性、营养保健、食用、药用及工业原料等价值。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元宝枫的利用现状和开发前景。
<正>心理压力是指个体在工作、学习、生活等适应过程中的身心紧张状态。医务人员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肩负着救死扶伤、性命相托的神圣职责。特别是高等医学院校的医务人员在
研究区位于特提斯-喜马拉雅构造域东部“三江”构造带中南段,处于几大板块结合带交汇部位,义敦岛弧南端,金沙江结合带以东,甘孜—理塘结合带西侧。近年来该区域大型及超大型
明确天津地区黄瓜霜霉病菌对氟噻唑吡乙酮的敏感性及田间防效,为该病害的防治提供理论依据。采用离体叶片法测定黄瓜霜霉病菌对氟噻唑吡乙酮的敏感性,并进行田间防效试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