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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应当实行法治。中国也正在走法治,而中国法治理想的实现必须要借助于具体制度的构建。如果说在法律制度的大厦中,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从某种意义上审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则又是整个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体系的基石,承载着最重的社会压力,担负着最激荡的法律风险。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法院审判制度中最为底层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中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合理配置问题,现将论文所涵盖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展开的逻辑路径介绍如下:全文共分为五部分,自始至终围绕着基层法院审判制度构建中所涉及到的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以及二者的合理配置问题予以展开,论文的五部分内容贯穿为一个逻辑结构较为严谨的整体。第一部分为论文的引言,该部分主要对论文选题的背景、写作动机以及研究意图作了较为清晰明了的说明。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分析了审判权的概念内涵、法律特征、本质属性、审判管理权的概念内涵及其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研究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问题。本文认为,所谓审判权,是指专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依照法定程序所行使的具有终局性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审理裁判权,该权力具有中立性、被动性、亲历性和终局性的法律特征,其权利本质属性体现为判断权、救济权和国家权力三层属性。就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而言,审判权是审判管理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审判管理权设置的目的则在于确保是审判权得以公正、廉洁、高效地运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二者运行间始终存在着一定张力。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司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构建中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制度性配置、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所进行的分析研究。在该部分中,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基层法院历经30多年的司法改革所走出的大体路径,这是一个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为价值取向,中前期改革力图革除审判权过度行政化、强调审判权独立性、弱化审判管理权,而目前又强调强化审判管理权的曲折前行的路径。在此基础上,进而较为详细地考察了目前基层法院已经构建起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制度性配置。在审判权制度性配置层面,从审判体制、庭审模式、审判模式、到审判权力行使,都构建起了相应的规范制度;在审判管理权制度性配置层面,也构建起了以统一指标体系为向导,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和司法绩效评估为骨架的“三位一体”式的审判管理权制度。应当说,我国基层法院在审判制度中通过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合理配置的不断努力,对于实现司法所预设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发挥出了重要作用,然而,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该部分最后主要考察了目前基层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配置中所产生的如下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独任庭法官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寻租问题;合议庭集体行使审判权机制的异化问题;基层法院内部审判权科层级化分享,往往导致主审法官审判权的旁落问题;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辩问题;现行审判管理制度的运行对审判权行使的消极影响等问题。当然,这诸多问题的产生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第四部分主要分析研究了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制度性配置的新构想。该部分首先提出了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合理制度性配置应予以重视的两个问题,一是司法裁判的应有逻辑;二是基层人民法院所面对的基本国情。并进一步分析了基层法院审判权资源的制度配置应关注这两个问题的理由所在。在此基础上,对基层法院如何合理配置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在五个方面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第五部分为论文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