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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定价权的行使关系着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运行。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主体主要是政府。完全由政府行使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是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呢?经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价格形成机制已经从单一的政府定价型发展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复合型。完全由政府行使公共交通定价权不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前单一的公共汽电车、航运发展为公共汽电车、航运、出租车、轻轨、地铁等多种。不同种类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所有权、公益性、垄断性以及投资效益性等均不同,因此,单一的由政府定价而忽视了市场经济运营情况的定价情形已经不适应公共交通行业的现状。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价权应该根据不同交通工具所有权不同进行分类定位。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的盲区,没有明确统一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法律法规体系,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有关公共产品定价权条款来进行笼统规制。本篇文章就是从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出发,研究为什么以及怎么样对城市公共交通进行分类定位,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方面的法律的问题。本篇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的含义及其理论研究,同时阐述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完全由政府行使的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完全由政府行使优势与不足,并初步提出对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分类定位。第三部分首先讲述何为分类定位以及本文决定以何标准进行分类定位,然后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分类定位的必然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提出应根据各种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不同进行分类定位,对公交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和轮渡进行定价权调整,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权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