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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发端于英国普通法,后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所继受,其发展在美国达到极致。在这些国家该制度被广泛规定于产品责任、反垄断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信贷等众多领域,成为英美法中一颗闪耀的明星,但是其惊人的赔偿数额的正当性却饱受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确实具有惩罚恶意行为人、遏制同类不法行为、补偿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损失以及激励消费者等弱势群体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功能,这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们也不得不开始重视这项制度,并出现了逐渐接受的趋势。我国台湾地区就在《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商标法》、《营业秘密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德国与日本等国家也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深入研究。受到这种国际大背景的影响,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扩张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在2008年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更是规定了十倍赔偿制度。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引入我国这十几年,不论从立法、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显示出其不足的方面——缺乏体系化制度、适用范围狭窄、赔偿金确定规则不合理等等,影响了该制度对消费者保护功能的发挥。本文针对这些方面的缺陷提出了自己对消费者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五大部分,共约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为惩罚性赔偿的一般理论。此部分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源起和发展,功能以及性质,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为消费费者保护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此部分重点阐述了消费者保护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并划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为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实证分析。此部分对我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分别对《消法》和《食品安全法》中该制度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四部分为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比较考察。此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英美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的态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情况,分析后提出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对策思考。此部分对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制度体系构建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