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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对法院、诉讼参加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中民事立案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案件的“起诉难”问题,过高的起诉门槛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我国民事立案制度采取立案审查的模式,因此要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案制度必须通过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条件的规定来完成。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的理论缺陷和现实问题,在比较借鉴以及参考我国专家学者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起诉条件的修改方案,并对立审分立制下立案庭和审判庭的权限予以明确,进而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案制度。本文分六个部分展开论述。导言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的介绍,以及各个利益主体对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不同观点,指出研究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实紧迫性。第二部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现状。本章着重研究民事立案的界定以及民事立案制度与起诉条件的关系,分析比较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立案工作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第三部分,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及评析。本章通过对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理论、诉权和审判权关系理论、裁判理论等理论知识的论述,阐明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存在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混同,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不平衡以及民事立案阶段裁定运用不适当等理论缺陷;另外,本部分还阐述了我国现行立审分立原则以及是否存在“起诉难”等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民事立案制度的修改争议及评析。本章主要介绍了江伟教授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所提的立案登记制度,以及围绕这一修改建议,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展开的激烈讨论。本部分通过对美国立案登记制度流程的介绍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修改建议稿中的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质及实用性进行了评析,另外,对以最高人民法院姜启波庭长为代表的主张维持我国现有民事立案制度的观点笔者亦进行了评析。第五部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通过对大陆法系民事立案制度的借鉴以及结合我国现实司法状况,笔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案制度仍应实行立案审查制度,但是对立案审查制度中的审查标准,也就是对我国现行法中的起诉条件需要进行修改。对我国起诉条件的修改笔者主要从起诉条件中应采程序当事人的概念、起诉条件中的证据要求不宜过高、起诉条件中保留主管和管辖的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我国起诉条件的改革方案,并对改革方案理由展开了论述。另外,笔者还对立审分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最后即文章的结语部分再次论述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对民事立案后续程序的配套改革作了整体瞻望。